第136章 工伤事故 1(1/ 2)
林自遥坐在求真所里一直打喷嚏。
“感冒了”?吴忧问道。
“没啊,肯定是有人在背后说我。”林自遥嘟囔道。
吴忧笑了笑,把一本案卷递到林自遥面前,说道:“工伤案件,死者叫周平,上班的时候身体觉得不舒服,请了假去医院,但是突然发现没有带医保卡,就先回家拿医保卡然后再去医院,到医院抢救不治宣告死亡,家属告了单位,要求按照工伤进行赔偿。
然后,单位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起工伤申请鉴定,人社部门作出工伤不予认定决定,周平家属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但行政复议仍然不予认定工伤。周平家属就向法院提起诉讼。”
林自遥看着案卷说道:“两份行政裁定书都是引用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但是两份行政裁定书都认为周平是回家之后发病而后死亡的,所以不能应用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工伤。看来,案件的争议点就在于周平回家拿医保卡后在家发病的行为能不能认定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延续,周平在工作中的感到不适与其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是啊,因为周平回家取医保卡这个事,割裂了单位发病到死亡这个时间线和空间轴,用人单位现在不认可周平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病的。”吴忧说。
林自遥蹙眉,她低头翻看案卷:“周平下午3点20分向主管请病假说身体不适,然后离开单位,从她的单位到家骑电动车大概二十分钟,那就是3点40分,周平的家属4点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病例中记载了周平曾在家里服用了速效救心丸。按这个事件发展时间看,周平的工伤认定应该可以成立啊。”
“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向来有不同的理解,有认为不能肆意扩大解释的,要适用十五条第一款,条件必须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岗位上发病,从两份工伤认定书上看,显然是采用了这种严格缩小的解释方式啊。”吴忧说。
“周平的家属说周平有提过平日里和他关系很好的一个工友孙大同曾经提出要陪他回家,被周平婉拒了,孙大同后来为什么没有出庭作证?”林自遥问。
“周平的家属说他们找过孙大同,但是孙大同支支吾吾,最后还是拒绝了,我猜是遇到了用人单位的阻力。”吴忧说。
林自遥了然,现实的案件中这种情形比比皆是。
“我们去找找这个孙大同,了解了解情况再说。”林自遥说。
“走吧,我和周平的弟弟约了一起去找孙大同。”吴忧说道。
吴忧和林自遥相视一笑,颇有种英雄所见略同的惺惺相惜之感。
周平的弟弟叫周飞,40岁出头,看过去倒是一个质朴的人。
周飞带着吴忧和林自遥三人转了三条地铁线坐了一个多小时地铁才来到孙大同家。
孙大同一看周飞带了,目光一闪,脸上露出尴尬又为难的神情。
孙大同的老婆也看到了周飞,赶忙拉了拉孙大同的衣袖,叮嘱道:“孩他爸,可别犯浑,为咱这个家想想。”
孙大同看看自己的妻子,沉重又无奈地点了点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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